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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游艺机游乐园行业行约

(2000年7月5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在中国游艺机游乐园行业建立自律机制,强化自我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开发新产品的积极性,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保障行业整体利益,促进行业持续、高效。健康发展,特制订本行约。
第二条 凡在中国境内从事游艺机及游乐设施的设计、制造、销售和运营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经营者),均应遵守本行业行约。
第三条 经营者应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一切法律和行政法规,坚决拥护并自觉执行国家政策,积极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顾全大局,将社会利益置于本单位和自身利益之上。
第四条 经营者应充分履行对消费者的义务,牢固树立为游客服务的思想,尊重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牢固树立用户至上、游客至上的观念。
第五条 经营者应坚持不懈地进行政治、文化、专业学习,强化职业道德观念和专业培训工作,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六条 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团结协作,开拓创新,公平竞争,共谋发展。
第七条 自觉遵守和维护行约,并敢于对背离行约的行为进行批评、抵制并向中国游艺机游乐园协会及有关管理机构如实反映情况。
第八条 经营者应恪守文明竞争风范,充分尊重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以积极适应市场需求,不断开发新产品,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科学管理,优质服务等自我进取方式参与竞争。以信誉求生存,以质量求发展。

第二章 游艺机设计制造和销售
第九条 禁止生产一切无标准、无证的产品。
(一)制造厂必须严格执行产品标准,其所生产的产品有国家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没有上述标准的,执行企业标准。
(二)制造厂所生产的产品,若法律和行政法规对生产条件 、生产工艺 、质量等方面有专门规定者,必须满足专门规定的要求,禁止非法生产。
(三)制造厂必须建立 、健全产品质量管理机制和质量保证体系,禁止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出厂入 市。
第十条 禁止盗用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的行为。
(一)未经权利人允许,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其特有的商品名称、装潢、商标、其它标识和企业名称。
(二)未经权利人允许,经营者不得使用其发明、造型外观设计、结构等专利。
第十一条 禁止商业活动中的欺诈、强迫行为。
(一)经营者不得在其商品上(包括说明书、专用标签)或广告中对商品质量(包括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专利标志、各种质量鉴定结论)、技术性能、服务承诺等作与事实不相符合以及引人误解的表示或宣传。
(二)经营者忠实履行经济合同和技术合同的约定,不得额外索取合同以外的财物、服务、技术或其它形式的报酬。
(三)经营者不得为达成交易或取得经营上的其他便利,秘密提供给有关当事人钱、物、其它财产或其它方式的酬谢。但明示的折扣和给予中间人的佣金不属此列。
(四)经营者不得欺行霸市,不得采用威胁、利诱或其它强制手段,强迫他人与自己进行交易和发生其它经济关系;或强迫他人不与自己的竞争对手进行交易和发生其它经济关系;或安排他人之间进行交易和发生其它经济关系;或阻碍他人之间进行交易和发生其它经济关系;或迫使竞争对手回避甚至放弃与自己进行竞争。
第十二条 禁止价格作弊(掠夺性定价、不正当联合定价、价格欺诈)行为。
(一)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将产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或进行地区性压价销售,更不得在国外市场上就同种产品展开恶意压价竞争。
(二)同种产品的若干经营者不得以限制、消除竞争或排挤竞争对手,或抬高价格获取暴利为目的进行联合定价。
(三)经营者不得采取谎称降价销售或谎称因积压、清偿债务、转产、破产、歇业而降价处理或价外加价等价格欺诈手段销售产品。
第十三条 禁止故意诋毁、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产品信誉的行为。
(一)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或唆使他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对竞争对手的生产经营活动,产品与服务质量,单位和个人的声誉和荣誉进行诽谤或贬低。
(二)经营者不得利用其产品的包装、说明、广告宣传、新闻发布会、各类公开信、声明性公告及促销活动等与竞争对手进行恶意比较或以影射性用语损害竞争对手。
(三)经营者不得以消费者的名义或唆使他人以消费者的名义制造虚假事实,就竞争对手的产品与服务质量低劣、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向有关经济监督与管理部门进行虚假投诉、低毁竞争对手。
第十四条 禁止滥用经济优势,不正当地利用行政力量,有组织地垄断市场的行为。

第三章 游乐设施运营
第十五条 树立良好的行业风气,坚持高效、优质服务,把游乐园(场)办成游乐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
(一)对游客要以诚相待、微笑服务。坚持文明用语,用好“您、您好、请、谢谢、对不起、没关系。欢迎您光临、欢迎您再来、再见”等礼貌用语。
(二)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得理让人,不同游客争高低,严禁嘲笑、议论游客等不礼貌行为。
(三)对老弱病残者和孕妇要主动帮助,有问必答,有难必帮。
(四)对游客提供医疗、广播、饮水、咨询、寄存等系列服务保障。
(五)对游客进行必要的安全保护说明、操作说明和示范。
(六)有条件的企业要学会和掌握一到两种常用的外语,以便更好地为国外游人服务。
第十六条 严禁采购无生产许可证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进口的国外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按国家商检的有关规定办理,并符合我国强制性检验标准要求。对经检验不合格的游乐设备,要坚决报废和拆除。
第十七条 要建立和健全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要取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后上岗,减少和杜绝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游乐园的管理机构、经营者对所属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安全运行负有责任。
第十九条 游乐园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科学化管理,健全必要的职能部门,配备相应人员,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各项制约机制和管理体系。
第二十条 游乐园的管理机构必须自觉地接受质量技术监督局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同时,还要自觉接受游人及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章 行约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国游艺机游乐园协会秘书处为实施本行约的常设办事机构,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和授权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本行约进行监督,并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维护行业公平竞争、规范行业市场行为,完善行业经营秩序。受理投诉、协调纠纷,打击一切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行约规定,须承担相应责任。
(一)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经营者、消费者和其他组织、个人有权向中国游艺机游乐园协会提出维护权益、责令侵害者停止侵害行为的请求,也可直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上述请求,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根据经营者违反行约情节轻重,中国游艺机游乐园协会可分别采取对其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取消参加协会活动和行业公共活动的资格,向公众曝光,建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对他人反映其违反本行约的行为有异议时,有权向中国游艺机游乐园协会提出申辩,也可直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本行约执行中发生的各种行业内纠纷和争端,提倡在中国游艺机游乐园协会的协调下,由当事各方本着相互谅解,协商一致的原则加以解决。
第二十六条 鼓励支持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行约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行约试行期为一年,于2000年,中国游艺机游乐园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发布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行约解释权属中国游艺机游乐园协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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