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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中国游艺机游乐园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中国游艺机游乐园协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AMUSEMENT PARKS AND ATTRACTIONS ,缩写为:C A A P 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游艺机游乐园行业科研、设计、制造、销售、教育及游乐园(场)经营等相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服务,为企业服务,同时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服务,以促进行业的发展。接受政府部门的指导,承担政府部门交办的任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团结广大会员,为繁荣和发展我国游乐事业而努力奋斗。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对行业改革和发展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行业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提供建议;

(二)对与行业发展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和法规、规章的运行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意见,提出需要完善的建议;

(三)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四)总结交流安全管理、经营管理、产品开发、质量管理工作经验,不断提高企业竞争能力;

(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修订行业技术、经济、管理等各类标准,并推动贯彻实施;

(六)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七)接受委托对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等进行前期调研、论证工作,并提出建议;

(八)收集和反馈行业产品的质量信息,为企业改进产品提供咨询服务,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搞好本行业的质量管理工作;

(九)协助政府部门对游艺机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跟踪了解发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质量控制状况,对存在问题的企业提出整改建议,为政府部门复查、换证提供依据。协助政府部门作好游艺机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

(十) 组织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国际技术经济交流活动,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国内及国际展览,为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创造条件;

(十一)组织企业开展技术交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十二) 根据需要组织专项培训;

(十三) 指导游艺机游乐园企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推动企业培育企业精神和企业文化;

(十四) 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游乐行业出版物;

(十五) 承办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维护协会的团结统一,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协会的一切活动;

(六)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交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或有损协会信誉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经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  监督本协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的实施;

(三)  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由会长决定召开,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进行工作总结;

(二)  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  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协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经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会 徽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会徽为圆形,在外圆用中、英文标明“中国游艺机游乐园协会”全称,中间部分为环形滑行车和长城图案。文字及图案为金黄色,底为朱红色。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章程经2019年3月31日第7届1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